(2017)豫1502民初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马文顺与杨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顺,杨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2866号原告马文顺,男,回族,1990年11月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杨迪,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顺诉被告杨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文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文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马文顺承担。审判员 黄猛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向依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