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与刘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刘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318号原告: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斌升街**号附*号。法定代表人:黄福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武,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辉,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告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勇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小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