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卢文巨与王世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巨,王世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3民初872号原告:卢文巨,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柳春,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敏君,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勋,男,l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原告卢文巨与被告王世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文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文巨撤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计149元,由原告卢文巨负担。审判员 陆华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宏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