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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卢文巨与王世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巨,王世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3民初872号原告:卢文巨,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柳春,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敏君,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勋,男,l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原告卢文巨与被告王世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文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文巨撤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计149元,由原告卢文巨负担。审判员  陆华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宏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