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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栗桂芹与鲁明辉、广州市峰联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桂芹,鲁明辉,广州市峰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1862号原告:栗桂芹,女,195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委托代理人:马千里,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明辉,男,1981年4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被告:广州市峰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南公路663号(通用厂房6、7)第六层自编号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0859393905。法定代表人:叶耀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包太钢,男,1982年8月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东升工业区1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8914480196。负责人:袁应强,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解晶,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宝廷,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桂芹诉被告鲁明辉、广州市峰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栗桂芹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栗桂芹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桂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42元由原告栗桂芹负担。审判员  王石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迪雯李羿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