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8民初650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被告:王某1,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某、被告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儿子王某2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于××××年××月××日在高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王某2(××××年××月××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才知双方脾气不投、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被告不务正业,2016年被河间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此,原被告原本并不巩固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王某1辩称,我希望出狱之后再说孩子的问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高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王某2,现随原告生活。庭审中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我坚持与被告离婚。如果离婚,我要求抚养孩子,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王某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夫妻之间争吵很正常。我希望家庭和睦,希望妻子能够再给我一次机会。出狱之后我要抚养孩子,我年近40岁了,需要和孩子亲近。原告为了证实其主张,提交民事裁定书及生效证明一份、结婚证原件及沧南监狱证明一份。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高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取名王某2。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不长,生活中发生摩擦、碰撞实属正常,为维护家庭稳定及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应该草率地以离婚的方式解决问题。虽然被告王某1正在服刑,但被告已经深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非常渴望与家人团圆,且被告服刑刑期已过大半。双方如果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并在以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消除误会、化解猜疑,还有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同时有利于被告的改造,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巧 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