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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7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冯保则与李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保则,李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7执484号申请执行人冯保则,农民。被执行人李晋,市民,山西省管芩山森林管理局秋天沟森林公安派出所干警。关于冯保则与李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岚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晋发出(2016)晋1127执4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晋私下给付申请执行人冯保则8000元,余款1000元于2017年6月19日执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冯保则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岚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珏人民审判员  李怀林人民审判员  张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