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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保芳与张克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芳,张克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450号原告:杨保芳,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张克彬,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杨保芳与被告张克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杨保芳自愿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保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保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保芳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