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2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卫华、王希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华,王希卫,封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2民初940号申请人:张卫华,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信县。被申请人:王希卫,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信县。被申请人:封学军,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阳信县。申请人张卫华与被申请人王希卫、封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希卫名下在阳信县阳城五路990号6幢4-3号房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希卫名下在阳信县阳城五路990号6幢4-3号(阳信房权证城区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期限三年,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故意毁损、变卖、出租、以及其他形式转让他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炳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