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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5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艳丽与杨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丽,杨先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5293号原告:杨艳丽,女,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杨先林,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原告杨艳丽与被告杨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杨艳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艳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崔少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