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5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艳丽与杨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丽,杨先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5293号原告:杨艳丽,女,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杨先林,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原告杨艳丽与被告杨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杨艳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艳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崔少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