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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4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赖梅妃、徐仁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赖梅妃,徐仁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459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大自然城市家园二期北区二号楼1-3层。负责人:周松山,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霞、施茴茴,系该行职员。被告:赖梅妃,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徐仁益,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与被告赖梅妃、徐仁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赖梅妃、徐仁益立即偿付原告借款本金479812.36元并支付利息、复利及逾期利息24892.07元(暂算至2017年3月24日);2.若被告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等方式处置被告赖梅妃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在最高额6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4月22日,被告赖梅妃向原告中信银行出具《个人借款申请表》,确认向原告申请贷款62万元用于购买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房产。2013年4月28日,被告徐仁益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自愿作为连带共同债务人对借款人赖梅妃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2013)信银杭温龙个房贷字第340076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2013年8月12日,被告赖梅妃与原告中信银行签订了编号为(2013)信银杭温龙个房贷字第340076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62万元,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即年利率7.205%,该利率为浮动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首次利率调整日期为2014年1月1日,并从首次利率调整日后每12个月调整一次利率,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为利率调整日所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的基准利率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浮动后所确定;贷款期限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每月5日为还款日;被告赖梅妃提供其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房产作为抵押物,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贷款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原告有权对未支付的本金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原告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就上述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8月16日,原告依约发放贷款62万元。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赖梅妃等额还本付息至2016年7月5日,并于2016年8月5日偿还本金215.86元、利息2156.13元,之后再无还款记录。截止2017年6月14日,被告赖梅妃尚欠原告中信银行借款本金479812.36元,逾期利息33728.21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梅妃、徐仁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479812.36元及逾期利息(截止2017年6月14日的逾期利息为33728.21元,之后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及涉案《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方式确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如被告赖梅妃、徐仁益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赖梅妃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房产(产权证号:温房权证龙湾区字第××号,建筑面积:60.68平方米)所得价款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在最高额6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7元,减半收取4423.5元,由被告赖梅妃、徐仁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管蒙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