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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罪犯万燕忠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燕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121号罪犯万燕忠,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宣城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宣刑初字第000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燕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案经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2)宣中刑终字第000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9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万燕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万燕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缴费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万燕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且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燕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李崇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