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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志华、梁金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华,梁金顺,张春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华,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执行人:梁金顺,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执行人:张春宏,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志华与被执行人梁金顺、张春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梁金顺、张春宏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吴志华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260元及执行费1550元,但被执行人梁金顺、张春宏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梁金顺、张春宏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志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向东审判员  王金山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