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志华、梁金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华,梁金顺,张春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华,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执行人:梁金顺,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执行人:张春宏,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志华与被执行人梁金顺、张春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梁金顺、张春宏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吴志华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260元及执行费1550元,但被执行人梁金顺、张春宏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梁金顺、张春宏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志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向东审判员 王金山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