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行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德欣与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欣,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行初679号原告王德欣。委托代理人王永浩、朱宇卿,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阳市建设中路。法定代表人樊牛,任区长。原告王德欣因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为房屋行政征收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经审查,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欣撤回本案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德欣负担。审判长 白 云审判员 尹应哲审判员 刘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恒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