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5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钱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钱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5民初60号原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后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其勇,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浙江钱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胡永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钱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审查发现被告浙江钱江建设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遂于2017年1月13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其勇、许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钱江建设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货款309864.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12月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在原告所在地签订了《产品供销合同》,约定:原告供应电缆一批,价值389864.55元,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保期一年。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货款的30%,余款一个月内付清。合同附件列明17种规格型号电缆的数量,单价、金额和技术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货至被告中国联通丽水综合通信楼工程所在地,但被告仅付预付款8万元后,一直没有支付尚欠的货款309864.5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具状诉至法院。浙江钱江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产品购销合同、发货清单等证据,被告未予质证。对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在原告所在地签订了《产品供销合同》,约定:原告供应电缆一批,价值389864.55元,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保期一年。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货款的30%,余款一个月内付清。合同附件列明17种规格型号电缆的数量,单价、金额和技术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货至被告中国联通丽水综合通信楼工程所在地,但被告仅付预付款8万元后,一直没有支付尚欠的货款309864.5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成讼。本院认为,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钱江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电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浙江钱江建设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浙江钱江建设有限公司主张给付货款以及自2016年1月1日起的逾期利息,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钱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09864.5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6310元,由被告浙江钱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营业部,开户单位:无为县人民法院,账号:15400104002573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依群代理审判员  伍和丽人民陪审员  李广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思伟附件: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