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执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红诉刘贤友、张连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刘贤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保91号申请人张红,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刘贤友,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执行张连珍(系刘贤友之妻),公民身份号码,女,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申请人张红诉被执行刘贤友、张连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位于黑龙江省创业农场风华楼门市(创房私字第3739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刘贤友、张连珍在黑龙江省创业农场风华楼门市(创房私字第3739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佟德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