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4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莫健捷、梁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健捷,梁毅,黄克辉,邱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4执439号申请执行人莫健捷,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兴业县。被执行人梁毅,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被执行人黄克辉,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被执行人邱霞,女,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申请执行人莫健捷与被执行人梁毅、黄克辉、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24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毅、黄克辉、邱霞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归还借款本金113万及支付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莫健捷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调查,即查房产、土地、银行、工商、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梁毅、黄克辉均有房屋,但黄克辉夫妻(其配偶已故)共有的位于兴业县石南镇南街39号的房地产涉及遗产继承问题,所以至今无法处置上述房地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924执4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惠岚审判员 郑 聆审判员 杨永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华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