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杨建军申请执行三门峡市隆兴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军,门峡市隆兴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97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军,男,1970年6月18日生。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隆兴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军与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隆兴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1民初20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