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6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蒋秀凤与辛革、辛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秀凤,辛革,辛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618号原告:蒋秀凤,女,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辛革,女。被告:辛红,女。原告蒋秀凤与被告辛革、辛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根据原告诉状记载,被告的身份无法被识别,经本院到公安部门调取,亦不能确定被告的相关信息。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告可在确定明确的被告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秀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娇娇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