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池州市昌盛粮油店、安徽金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池州市昌盛粮油店,安徽金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王好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市昌盛粮油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池州市包公井商业街**号门面。经营者:王好养,曾用名王峰,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金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谷阳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509635949(1-1)。法定代表人:陈少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联合,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培,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好养,曾用名王峰,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上诉人池州市昌盛粮油店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金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好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3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池州市昌盛粮油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池州市昌盛粮油店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89元,减半收取345元,由上诉人池州市昌盛粮油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朝霞审判员 唐红旭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吉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