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代东平、李英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东平,李英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2执5号申请执行人:代东平,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住深州被执行人李英存,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下落不明。代东平申请李英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标的额为1571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英存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2、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3、依法将被执行人李英存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查目前被执行人李英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向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