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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立志诉王政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志,孙淑芬,王政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13民初3352号原告:赵立志,男,1964年11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孙淑芬,女,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教师,原住长春市九台区,现下落不明。被告:王政东,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社保局职工,原住长春市九台区,现下落不明。原告赵立志与被告孙淑芬、王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立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淑芬、王政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立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并自2016年5月31日起按月利二分偿付利息损失至给付时止,互负连带责任;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31日,二被告以其经营的饭店装修为由,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2分,口头言明借期一周。期满,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付分文,致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孙淑芬无答辩意见。王政东无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孙淑芬与被告王政东夫妻关系。2016年5月31日,被告孙淑芬、王政东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利息二分,并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给付。2017年3月14日,长春市九台区九台社区办事处民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孙淑芬、王政东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赵立志的陈述、被告孙淑芬、王政东出具的借条、长春市九台区九台社区办事处民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人杨顺平的证言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孙淑芬、王政东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依约交付款项,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孙淑芬、王政东借款后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关于借款利息,虽借条中未写明是月利还是年利,但根据民间交易习惯,应认定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为月利率,因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淑芬、王政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淑芬、王政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赵立志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31日起按月利二分支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孙淑芬、王政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雅妍人民陪审员  陈 友人民陪审员  赵湘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英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