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5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健国际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恒健国际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5505号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良睦路1399号23号楼208室。法定代表人:陈梓荣,总裁。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恒健国际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里一区4号楼4层413。法定代表人:王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恒健国际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耿海颖人民陪审员 陈茂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