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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蚌埠市星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302执20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蚌埠市星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50060076M(8-8)。法定代表人:乔春杭,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邱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