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蔡丽荣诉郭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丽荣,郭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3001号原告:蔡丽荣,女,1973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昆明市官渡区。被告:郭浩,男,1997年9月28日出生,现住昆明市官渡区。原告蔡丽荣诉被告郭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颜芬芬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被告郭浩当庭赔款原告蔡丽荣损失1000元,原告蔡丽荣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丽荣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丽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蔡丽荣自愿负担,剩余25元依法退还原告蔡丽荣。审判员 颜芬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