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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民终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效春峰、吴万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效春峰,吴万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1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效春峰,男,汉族,1958年3月29日出生,住舞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万顺,男,汉族,1942年2月3日出生,住舞阳县。上诉人效春峰因与被上诉人吴万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121民初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效春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效春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效春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效春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春香审判员  林晓光审判员  翟朝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俊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