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丽华与吉林省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华,吉林省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084号原告:刘丽华,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吉林省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台北大街以北荣旺天下G区2单元107室。法定代表人:刘建青,该公司经理。刘丽华与吉林省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刘丽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刘丽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