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中恒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恒传媒)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依德贝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德贝尔公司)、王忠影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中恒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依德贝尔科技有限公司,王忠影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19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中恒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曲永刚,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光,系辽宁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系辽宁晟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依德贝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法定代表人:王忠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忠影,女,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上诉人沈阳中恒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恒传媒)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依德贝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德贝尔公司)、王忠影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冠名为一种特殊的广告形式,一般是企业为达到提升企业、产品、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采取的宣传。本案焦点问题为中恒传媒与依德贝尔公司间是否存在冠名广告合同关系,中恒传媒在举办2014浑南“大巨惠”啤酒节活动中是否为依德贝尔公司进行了冠名广告宣传服务,如可以认定广告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广告服务费数额如何确定。原审对中恒传媒与依德贝尔公司间是否存在协商冠名举办啤酒节,是否存在广告服务费的约定,中恒传媒是否在举行啤酒节活动中实际为依德贝尔公司进行冠名宣传等事实未予查清,对中恒传媒提供的相关证据未予全面审查判定,判决驳回中恒传媒的诉讼请求不妥。另基于依德贝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忠影诉中恒传媒的法定代表人曲永刚的借贷纠纷案件已被提起再审,对该案中曲永刚收到王忠影款项的性质未作出最终认定,考虑本案与该案可能存在的关联关系,故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后,应在对证据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按照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再行裁决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9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审。沈阳中恒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张维佳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婉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