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汪元新、候家松等与南京鼎赢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元新,候家松,候家翠,南京鼎赢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561号原告:汪元新,女,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候家松,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候家翠,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瑞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鼎赢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大道310号幢4层,机构代码:9132011468617179D。法定代表人:许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元新、候家松、候家翠诉被告南京鼎赢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元新、候家松、候家翠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元新、候家松、候家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汪元新、候家松、候家翠负担。审 判 长 吴少杰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人民陪审员 陈伶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