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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4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孝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孝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青岛贝莱特胎业有限公司,范修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孝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主要负责人:张淑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原审被告:青岛贝莱特胎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修身,经理。原审被告:范修身。上诉人张孝全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及原审被告青岛贝莱特胎业有限公司、范修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9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孝全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孝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孝全撤回对被上诉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的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上诉人张孝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超审 判 员  冷 杰代理审判员  李鸿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雅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