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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民终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4121常州佳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江苏城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佳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江苏城磊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4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佳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顺园路11号。法定代表人:贺宏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淑娴,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城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125号。法定代表人:周仁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霞,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琪,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州佳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佳公司)与上诉人江苏城磊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佳佳公司、城磊公司均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2010年1月,佳佳公司与城磊公司对城磊公司承建佳佳公司的车间八进行了竣工验收,并于2012年7月25日形成结算单1份。2013年1月17日,佳佳公司以城磊公司未能对车间八地坪塌陷、墙砖脱落、漏水等进行维修,严重影响佳佳公司的正常生产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城磊公司对其承建的车间八地坪塌陷、墙砖脱落、漏水等进行修复并赔偿佳佳公司损失35万元,对赔偿金额,诉讼中佳佳公司又变更请求赔偿70万元。一审中,根据佳佳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佳佳公司车间八的地坪塌陷、外墙砖等进行了鉴定、评估,法院据此判决城磊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佳佳公司车间八的地坪及外墙面砖等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在90日内维修完毕并经有权部门验收合格;如城磊公司未按期进场维修或未能在90日维修完毕,则由城磊公司立即支付佳佳公司自行维修费用376560.91元。本院认为,如城磊公司未按期进场维修或未能在90日对佳佳公司车间八的地坪及外墙面砖维修完毕,一审法院判决城磊公司支付佳佳公司自行维修的费用376560.91元尚不能满足佳佳公司自行维修所要支付的费用。故应当对佳佳公司车间八的地坪及外墙面砖维修费用查明后再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佳佳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雍丽萍审判员  卢文忠审判员  是飞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房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