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刑更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袁剑权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剑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刑更313号罪犯袁剑权,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广西藤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2)藤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以袁剑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袁剑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以(2013)梧刑一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曾于2015年6月17日获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4月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袁剑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袁剑权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及证人证言。可提请减刑九个月。但该犯2015年6月28日受警告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一个月。鉴此,提请法院对罪犯袁剑权减刑八个月。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袁剑权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按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剑权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00.6分。本院认为,罪犯袁剑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情况从严把握减刑幅度,于法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剑权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经耀审 判 员 王益民人民陪审员 李 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晓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