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新余市广城物业有限公司、余育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广城物业有限公司,余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广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法定代表人胡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育华,男,1987年6月20日,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广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育华租赁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6)赣0502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广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余育华应执标的款733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502执6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宝亚审 判 员 郭河华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温启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