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22执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于文彬与被执行人孙吉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彬,孙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3091号申请执行人:于文彬,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朱碌科镇水塘沟村*组。被执行人:孙吉庆,男,195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朱碌科镇二道河子村*****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于文彬与被执行人孙吉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吉庆的账户存款,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偿还,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30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姜海鹏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