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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马亚珍与北京永兴家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北京永兴家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2510号原告:马X,女。被告:北京永兴家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1号院1号楼102-152号。法定代表人:王兴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诉被告北京永兴家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永兴家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马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胤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芦 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