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崔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107民初1532号原告崔某,女,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代理人赵文博,山西华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岩适用��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诉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主要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崔某与被告李某均同意离婚。二、原告崔某于2017年6月19日返还被告李某彩礼五万元。三、双方就此了结纠纷,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崔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赵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