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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269号原告: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委托代理人:王敏,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清河乡沙尖村6组,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吴玥,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美佳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鲜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