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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10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女,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王某2,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4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3249元及相应利息。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43249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13000元。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即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张壮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