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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3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王海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王海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3720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70736460B,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88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普利,系该行东城支行信贷员。被告:王海红,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为与被告王海红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王海红偿还透支款本金21019.19元及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於玲铃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农村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王普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海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7日,被告王海红向原告合作银行申请办理额度为30000元的信用卡,双方签订了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被告王海红已知悉并理解《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卡(贷记卡)章程》的内容,自愿申领丰收贷记卡;申领人应承担因丰收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息、费用、超限费、追索费等);发卡机构对丰收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对申领人消费交易,发卡机构给予最长不超过56天的免息还款期;申领人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额还款方式,选择全额还款方式还款时可享受免息还款期优惠,但未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优惠,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须按5%向发卡机构支付滞纳金;申领人因交易或未还款额超过发卡机构核定的授信额度时,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申领人应按交易金额支付透支利息,对超过授信额度的部分须按5%向发卡机构支付超限费;申领人使用授信额度支取现金或转出个人账户交易部分,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须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等内容。合约签订后,被告向原告领取了丰收贷记卡,并使用该卡进行了消费。截至2017年3月20日,其使用的信用卡产生透支款本金21019.19元、利息1635.6元、费用2500元。该款被告王海红至今未予偿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海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1019.19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被告王海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於玲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陶 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