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郭俭、赵彦丰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俭,赵彦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1执842号申请执行人郭俭,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涿州市被执行人赵彦丰,地址涿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涿州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7)冀0681民初66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5月日向被执行人赵彦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彦丰履行给付物权纠纷款280.0元,但被执行人赵彦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彦丰在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彦丰在享有的。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其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