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高成与王朗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成,王朗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535号申请执行人:高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朗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高成与王朗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朗朗应履行案件款1671元,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1721元。该案在执行中,执行回案件款1200元,并已向申请人发还,剩余部分申请人同意放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4执5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金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