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9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叶小荣、李雪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小荣,李雪明,杨长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9执71号申请执行人:叶小荣,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泰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堪辉,泰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李雪明,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宁县。被执行人:杨长飞(又名杨小龙),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小荣与被执行人李雪明、杨长飞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雪明、杨长飞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雪明、杨长飞向申请执行人叶小荣偿还借款16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3月16日、4月27日查询被执行人李雪明、杨长飞的银行存款,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信息。经本院调查,二被执行人除杨长飞与案外人饶树贤共有的坐落于泰宁县杉城镇金富街11号的房产[房产权证号为20××81]外暂无车辆、企业注册、互联网银行等其它财产登记信息。另查明,杨长飞与案外人饶树贤的共有房产系土木结构,被执行人杨长飞按份占有33.335%的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长飞的上述房产。因被执行人杨长飞所有的上述房产暂不宜处置,且二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求忠审判员 李家永审判员 吴清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芳附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