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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石英与金正敏、西安圣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英,金正敏,西安圣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818号申请执行人石英,女,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被执行人:金正敏,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西安圣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圣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石化北道北徐十字。法定代表人:金正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石英与金正敏、西安圣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一直未履行。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3执81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