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初20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2004号之一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智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立伟。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责人:刘必争。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程 婧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