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执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徐爱军与宁夏时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爱军,宁夏时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爱军,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贺兰县。被执行人:宁夏时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永康北巷141号银河商务公寓9号楼C单元1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7493603X。法定代��人:王振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爱军与被执行人宁夏时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对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提出异议,该异议案件正在审查过程之中,申请执行人徐爱军书面申请法院延期执行,等待异议审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宁0104民初9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志军审判员 弥天亮审判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天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