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袁某、陈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856号申请执行人:袁某,女,汉族,1991年5月20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88年3月27日出生,住齐河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