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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殷仁春与王恒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仁春,王恒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211号原告:殷仁春,男,1987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王恒庆,男,1984年4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仁春诉被告王恒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供被告地址错误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殷仁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永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蓉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