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3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3394陈龙香与杨桂年、孙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香,杨桂年,孙爱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3394号原告:陈龙香,女,汉族,1964年4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桂年,男,汉族,1958年10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以上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孙爱兰,女,汉族,1959年11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以上地址无法送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香诉被告杨桂年、孙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25270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2月16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252700元。该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然被告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向本院提出上述诉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未能提供被告杨桂年、孙爱兰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杨桂年、孙爱兰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龙香的起诉。本院收取的受理费5091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