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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厦门辉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鹭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辉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鹭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565号原告:厦门辉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双桥明珠小区C1幢二楼。法定代表人:陈芬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亚真、游彩月(实习),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鹭源,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厦门辉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鹭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厦门辉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厦门辉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辉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计237元,由厦门辉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汪秋婷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