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622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果洛参华、相曲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班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班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果洛参华,相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班玛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622刑初10-1号公诉机关班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果洛参华,男,1983年1月7日出生,藏族,文盲,牧民,班玛县达卡乡佐诺牧委会第三合作社人。2016年3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班玛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6年4月27日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玛沁县看守所。被告人相曲,别名:香华,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藏族,文盲,班玛县达卡乡贡章牧委会第三合作社人。2016年3月29日向班玛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6年4月2日因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被班玛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班玛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18日以班检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果洛参华、相曲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相曲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于2017年1月18日裁定对全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被告人果洛参华恢复审理。审判长 南 加审判员 刘 青 琴审判员 李 生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班玛才昂仁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