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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贾淑平与被告黄邦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淑平,黄邦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1民初638号原告:贾淑平,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喜客多饺子店职员,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黄邦连,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原告贾淑平与被告黄邦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淑平、被告黄邦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淑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6年12月起,被告以各种借款先后五次向原告共计借款1000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始终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讼至法院。被告黄邦连辩称:被告确实从原告处借了几次钱,但都已经还清了。被告现在不欠原告的钱。原告贾淑平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录音光盘1张。经质证,被告黄邦连对该证据的形式要件无异议,但其坚称已还清对原告的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贾淑平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6年12月起,被告分多次从原告处共计借款10000元。被告称已经全部还清了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认可收到被告1000元还款。原告称该笔还款不包含在10000元借款之内,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之间还存在其他借款。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由于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虽然辩称其已经全部偿清了原告的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原告只认可收到被告1000元的还款。原告虽称收到的1000元还款不包含在本案争议的10000元借款中,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之间还存在其他借款。根据法律规定,各方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有义务向法庭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9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邦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淑平借款9000元;二、驳回原告贾淑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黄邦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姜广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范欢欢书 记 员 于 宏 来源:百度“”